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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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洛阳万安山野生动物欢乐世界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洛阳万安山野生动物欢乐世界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693185元及利息(利息以693185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在洛阳万安山野生动物欢乐世界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在洛阳万安山野生动物欢乐世界有限公司处承包的停车场及其附属物归洛阳万安山野生动物欢乐世界有限公司所有。 三、驳回洛阳万安山野生动物欢乐世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本诉原告洛阳万安山野生动物欢乐世界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979元,减半收取5989.50元,由反诉被告洛阳万安山野生动物欢乐世界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23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