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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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凯米嘉铝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03民初561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 负责人:董琦,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展、张晨阳(实习),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河南凯米嘉铝业有限公司,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现住址: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被告***、河南凯米嘉铝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2020年9月2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9151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0-9-2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