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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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借款本金299999元(此数额暂计算至2020年6月7日);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借款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7日为33055.16元,此后的利息及罚息,以浦发银行新一代零售信贷服务系统V7.4.4记载的数据为准); 三、确认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对***名下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376号1幢2-1003的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91元,保全费2120元,共计511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5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