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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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鸿鑫聚磊采石有限公司 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湖北泰谷香粮油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691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 二、襄阳鸿鑫聚磊采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借款本金4196476.51元及截止2019年11月27日的利息908966.15元,并自2019年11月28日起以5026820.57元(4196476.51元+144145.28元+686198.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5%支付利息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 三、***、***、***、***、***、***、湖北泰谷香粮油有限公司、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湖北泰谷香粮油有限公司、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襄阳鸿鑫聚磊采石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400元,减半收取22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20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负担2220元,襄阳鸿鑫聚磊采石有限公司、***、***、***、***、***、***、湖北泰谷香粮油有限公司、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49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89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负担1289元,***、***负担1160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9-4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