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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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应赔付给原告***163740.18元、***725240.65元,并返还给被告***10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63元,由原告***负担250.3元、***负担2167.8元,被告***负担634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