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03民初2401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 负责人:曹钟林,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庚,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