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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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扬中市宝隆物资有限公司货款272730元及利息损失(以27273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扬中市宝隆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扬中市宝隆物资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584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履行缴纳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