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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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11177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变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11177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如中城汇康公司未履行上述(一)项债务,京投国发公司、中城汇康健康产业园公司、法拉得公司、铭致餐饮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298元、保全费3270元、公告费600元,由中城汇康公司承担(***已预付,中城汇康公司、京投国发公司、中城汇康健康产业园公司、法拉得公司、铭致餐饮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9298元,由***负担(中城汇康健康产业园公司已预付,***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城汇康健康产业园公司)。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8-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