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银康健康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中城汇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铭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中城汇康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
中城银康(天长)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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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11177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变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11177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如中城汇康公司未履行上述(一)项债务,京投国发公司、中城汇康健康产业园公司、法拉得公司、铭致餐饮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298元、保全费3270元、公告费600元,由中城汇康公司承担(***已预付,中城汇康公司、京投国发公司、中城汇康健康产业园公司、法拉得公司、铭致餐饮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9298元,由***负担(中城汇康健康产业园公司已预付,***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城汇康健康产业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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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8-09-24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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