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行 永昌县斌文特种养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昌县斌文特种养殖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行借款本息1530918.47元(截止2020年3月10日),以及自2020年3月11日之后产生的逾期借款罚息及复息,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若被告永昌县斌文特种养殖有限公司未清偿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行有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永昌县城关镇5区5栋1口1楼左室住房、被告***所有的位于永昌县城关镇4区7栋1口5楼右室住房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 三、被告***、被告***对上述抵押财产担保范围之外债务承担连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9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永昌县斌文特种养殖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