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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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2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40203.95元; 三、由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49365.3元;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被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之内一次性支付到本院指定账户(户名:岳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账号80×××72)。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征收107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16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