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陵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宝鸡银康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陵支行借款本金295743.49元,并以295743.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8%支付自2019年8月28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陵支行就被告***、***抵押的其名下位于陕西省凤翔县XXXXXXXXXXXXXXXX门店(不动产权证号:XXXXXXXXXXXXXXXX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款判决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前款判决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鸡银康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0元,减半收取3145元,由被告宝鸡银康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其余314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XXXXXXXXX7652,户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9-30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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