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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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代偿款246243.28元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二、被告***支付尚欠保费5405.4元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三、被告***支付违约金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违约金计算:以246243.28元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7元,减半收取29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2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