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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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同煤矿集团马道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左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16973.85元、利息12666元; 二、被告大同煤矿集团马道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欠付被告大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8元,由被告大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73元,由原告***负担6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7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