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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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潮安区优崔莱食品厂 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5234、52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5234、5237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5234、523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为:广州华驰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每案50000元,两案共计100000元,潮州市潮安区优崔莱食品厂在每案30000元、两案共计6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两案共计11600元,由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33元,广州华驰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优崔莱食品厂、***负担67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每案4700元,两案共计9400元,由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84元,广州华驰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优崔莱食品厂、***负担2316元。本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潮州市潮安区优崔莱食品厂、***分别预付,应由广州华驰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优崔莱食品厂、***负担部分经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不予退回,由广州华驰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优崔莱食品厂、***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间迳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