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5号调解书

发布于:2020-1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支行
黔东南州施秉恒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黔2623民初795号之一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支行,住***。

负责人:杨昌荣,系副行长(主持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英,贵州七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革家人,贵州省施秉县人,身份证号5226231972********,住***。

被告:黔东南州施秉恒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光,系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支行诉被告***、黔东南州施秉恒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继续履行。

被告***自2020年10月27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每月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含罚息),如有任何一笔逾期,原告有权利就所有的剩余贷款本息(含罚息)一并申请执行(具体数额以原告系统提取为准)。

如被告***未按照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以抵押物位于施秉县城关镇潘家坝“漂城归梦”11栋2单元6层4号房优先受偿。

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53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崔

统刚于2020年12月8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付期限届满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自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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