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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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给原告***、***、***、***、***、***73191.6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给原告***、***、***、***、***、***73191.67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给原告***、***、***、***、***、***73191.67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给原告***、***、***、***、***、***73191.67元; 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州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给原告***、***、***、***、***、***73191.67元;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给原告***、***、***、***、***、***73191.67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74.23元(原告已申请缓交)、公告费2540元,合计13814.23元,由***、***、***、***、***、***负担3387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州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分别平均负担1737.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