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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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宝承粮贸有限公司 中央储备粮鹤岗直属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宝承粮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元、利息38500元及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450000元付清时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白云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宝承粮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