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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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宝承粮贸有限公司 中央储备粮鹤岗直属库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宝泉岭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宝承粮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诉前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宝承粮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