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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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怀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和被告***、***于2016年9月19日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欠款本金9999.71元、利息861.65元、违约金563.23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6月26日,之后按合约及章程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粤H*****小型普通客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2元,减半收取计42.8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4.25元,均由被告***、***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9-17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