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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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伟业机电配件厂(普通合伙)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清偿贷款本金985682.75元及罚息(暂计至2019年8月29日,罚息519142.26元;后续罚息按年利率8.8275%上浮50%对本金计收,计至涉案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伟业机电配件厂(普通合伙)对被告***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莞市伟业机电配件厂(普通合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450.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50.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负担1847.02元,由被告***、***、***、***、东莞市伟业机电配件厂(普通合伙)共同负担22603.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6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