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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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284民初4299号 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73J。 负责人黄志明。 委托代理人李伟,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442********9441。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442********544。 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2019年12月6日送达,最迟应在2019年12月13日缴费),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