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上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青岛海尔模具有限公司
上海益金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18民初7985号

原告:上海益金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洪庆鑫,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李永年,上海益金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峰,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昊,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海尔模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雪,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益金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尔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益金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650,121.58元(后变更为1,562,893.26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海尔集团”长期供应商,自2012年起原告与“海尔集团”发生业务,原告按被告的订单交付货物,并开具上海增值税发票,结算的相应款项输入“海尔共享往来信息平台”,被告据此付款。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通过上述信息平台查询到,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650,121.58元,因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青岛海尔模具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诉请,双方无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不欠原告货款。

被告青岛海尔模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益金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62,893.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66.04元(缓交),减半收取计9,433.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潘志毅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顾雯雯

裁判日期 2019-06-20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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