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中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安沛电力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中城瑞伯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广东安沛电力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52000元元及违约金(第一笔货款的违约金以576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0%,从2019年9月18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第二笔货款的违约金以576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0%,从2019年12月11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应收取8185.34元(多交付的259.66元退回原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3185.34元;由被告山西中城瑞伯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