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丰顺县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98667元及相关利息(利息以298667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36元,由被告***负担3500元;保全费用2777元,由原告***负担377元,被告***负担2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8
发布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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