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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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阳市前进加油站、丹阳市前进石油有限公司、丹阳三江源商贸有限公司、丹阳市顺翔金属商贸有限公司、丹阳迪悦光学电子有限公司、丹阳时速轮毂有限公司、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丹阳市巴菲特概念餐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金12599900元,利息1871304.8元(以125999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按年利率5.22%计算;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按年利率7.38%计算),合计14471204.8元,并承担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2599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8%计算)。 二、被告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62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9228元,由被告丹阳市前进加油站、丹阳市前进石油有限公司、丹阳三江源商贸有限公司、丹阳市顺翔金属商贸有限公司、丹阳迪悦光学电子有限公司、丹阳时速轮毂有限公司、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丹阳市巴菲特概念餐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7-1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