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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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金屋智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金屋智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款项19504元及利息(从2020年7月20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负担225元,被告江苏金屋智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给付兑现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98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