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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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苏州天良港粮食现代物流园有限公司 中谷酒店(北京)有限公司 江苏大加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宝利嘉(安徽)纺织有限公司 苏州国大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宝利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中农华鑫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被申请人中谷酒店(北京)有限公司、苏州国大置业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苏0585执1174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苏州宝利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加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天良港粮食现代物流园有限公司、中农华鑫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申请人中谷酒店(北京)有限公司、苏州国大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2017)苏0585民初4581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确定的范围内向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