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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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灌南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灌南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借款期间内按照年利率9.89999%计算截止2019年12月17日未还利息为675.02元,从2019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计算逾期产生的罚息和复利,分别以100000元、675.02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4.84999%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2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6-15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