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神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湖北金久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神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847,313.81元、利息216,648.6元及罚息(截至2019年12月25日的罚息为654,758.4元;自2019年12月26日至清偿之日止期间的罚息以8,847,313.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95%计算,以银行电脑系统结算数据为准,利随本清); 二、被告湖北金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北神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驳回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843元由被告湖北神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北金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