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天宇物流有限公司
湖北兴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交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北天宇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兴华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83641.4元及利息(以983641.4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湖北兴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湖北天宇物流有限公司欠付其工程款983641.4元内,就其施工的中国海关恩施监管场所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湖北兴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36元,减半收取681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818元,由被告湖北天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9-27
发布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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