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无锡永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无锡市陆右丰酱园槽坊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11民初40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视为申请人放弃权利,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妨害执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峰 人民陪审员 唐仪枫 人民陪审员 华冬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 书记员沈哲忱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