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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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市政工程公司 湖北伽州运动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湖北伽州运动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 二、被告湖北伽州运动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预付款及会员费计3,81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湖北伽州运动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上诉标的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黄石市团城山支行,账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