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焜驳物流有限公司 杭州正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焜驳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中海物流有限公司1846610.4元; 二、被告杭州正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内蒙古中海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34元,由被告内蒙古焜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1420元,原告内蒙古中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4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