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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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瑞德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天合泰无纺有限公司 武汉市新业达化纤制品有限公司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瑞德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借款本金2,247,000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115,366.25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止,之后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瑞德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律师代理费12,000元; 三、被告武汉天合泰无纺有限公司、武汉市新业达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瑞德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0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湖北瑞德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新业达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天合泰无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