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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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彩支行 安庆市弘诚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庆市日用杂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60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余永清、***、***、安庆市日用杂品有限公司、安庆市弘诚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600元,由被告***、***、***、***、***、***、安庆市日用杂品有限公司、安庆市弘诚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