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沙市望城区望湘砂石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恒大强强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佛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鹏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佛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长沙市望城区望湘砂石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应付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湖南恒大强强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鹏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长沙市望城区望湘砂石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山东佛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恒大强强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鹏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