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心支行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心支行借款本金19825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8日止为1276.82元,期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返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90元,由被告***、***承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