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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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文书内容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豫0311民初294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地位 原告 郜松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 郜小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缺席)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并于2018年7月1日开始按照每月150元(即月利率按照1.5%)承担借款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截止2019年12月1日利息为2550元,本息合计12550元)。 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郜小丽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法院认定事实 依据原告郜松照提供的2016年7月1日的借条,可以认定原告郜松照出借给被告郜小丽10000元的事实,借条中约定每月付息壹佰伍拾元,即月利率1.5%。原告郜松照自认被告郜小丽已付自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两年利息,共3600元。但借款本金及2018年7月1日之后的利息没有支付。 裁判理由 被告郜小丽向原告郜松照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0000元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诉利息按借条中双方约定每月付息150元,即月利率1.5%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主张自2018年7月1日开始按照月利率1.5%承担借款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被告郜小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郜松照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负担 本案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7元,由被告郜小丽负担。 权利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