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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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