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蓝鲸运输有限公司 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蓝鲸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投资利润款107983.43元及利息(从2013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蓝鲸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原告***、***支付燃油补贴款394611.41元、433560.86元及利息(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佛山市蓝鲸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原告***、***返还保证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被告佛山市蓝鲸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原告***、***返还虚构开支3943.11元及利息(从2013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五、被告***对本判决第一至第四项确定的被告佛山市蓝鲸运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546元,由原告***、***负担9818元,被告佛山市蓝鲸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7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