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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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等款项合计137200元,并承担自2020年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1115元、担保函保费800元,合计1191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463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本院不先行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463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