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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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鑫钢宏不锈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鑫钢宏不锈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货款65625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定的被告佛山市鑫钢宏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40元,由被告佛山市鑫钢宏不锈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