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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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恒福泰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佛山市恒福泰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10月24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11月9日解除; 二、被告***已缴纳的租赁保证金14282元归原告佛山市恒福泰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恒福泰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补交免租期的租金57128.4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恒福泰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27日的租金、占用费合计25991.46元; 五、驳回原告佛山市恒福泰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0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18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