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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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兴竹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兴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上违约金以483597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7月2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1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负担100元,由成都兴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