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泸州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 法院 |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0521执671号 本院在执行熊治海与李明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521民初18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李明峰应偿还熊治海借款180000元。因李明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熊治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预告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四川省泸县玉蟾街道玉蟾大道西段9号10幢1单元8号的住房一套(权证号20150006594,建筑面积126.59平方米)权利已注销,该套住房在2019年11月1日登记于泸州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居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终结(2020)川0521执6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