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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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60,000.00元,并支付借款期内利息18,935.32元、罚息(罚息以借款本金460,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6日起至付清款项为止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9.85‰计算);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律师费5600.00元; 三、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屋[乐房权证乐山市字第××号、乐城国用(2013)第180099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30.00元,减半收取计426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