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泸州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521执64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6月17 日生,汉族, 住四川省泸县,身份证号码 ***。 申请执行人:朱,女,1977年4月5 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泸州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510521687910405M,住***。 本院在执行***与泸州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521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 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 行人泸州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 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泸州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 国工商银行23×××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277. 9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