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泸州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521执64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6月17

日生,汉族,

住四川省泸县,身份证号码

***。

申请执行人:朱,女,1977年4月5

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泸州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510521687910405M,住***。

本院在执行***与泸州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521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

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

行人泸州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

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泸州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

国工商银行23×××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277.

9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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