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市酿香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104民初615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威,四川慧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莲,四川慧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多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威、蒋春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酿神典藏酒20件,共计120瓶;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20日,***给***发短信要求借酿神酒20件。当日,被告助手唐勇和司机曹文到成都市猛追湾街49号店向***借酿神典藏酒20件,并由唐勇代写收条。

被告***辩称,一、***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是成都市酿香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酿香公司)股东、监事、员工。被告***与酿香公司之间的纠纷已经全部了结。被告***记不清2012年6月20日是否向本案***借用酿香典藏酒,即使有借用行为,也是***向酿香公司借用,不可能向***个人借用。二、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无证据证明诉请返还的白酒真实存在;不能证明案涉白酒属于***,不属于酿香公司;不能证明向***实际交付白酒;***在时隔8年之后主张返还原物,不符合情理。

双方对以下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一、2012年6月20日上午8时12分,***向***发送短信,内容为“兄弟:我特委托曹文至你处借酿神酒20件,用于明伦书院联谊活动。***”

二、酿香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11日,***曾任酿香公司股东、监事。***曾于2012年8月、2012年10月,向酿香公司借酿神101酒、2008典藏酒、酿神典藏酒未还。2019年12月27日,酿香公司与***就上述白酒损害赔偿达成(2019)川0104民初9445号民事调解协议,***向酿香公司支付20000元,酿香公司与***之间的所有经济纠纷全部了结。***系(2019)川0104民初9445号案件中酿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9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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