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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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乂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退还***货款839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退还上海乂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50件“黄桃罐头”(如不能退还,相应货款在上海乂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退款项内予以扣除); 二、上海乂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赔偿***83950元; 三、***对上述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7元(已减半收取),由上海乂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垫付,上海乂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向***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