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663.01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从2020年3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日利率0.4‰计算,违约金从2020年3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7元,减半收取528.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29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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