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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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663.01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从2020年3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日利率0.4‰计算,违约金从2020年3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7元,减半收取528.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9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